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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2017-03-28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內 容:
一、 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府申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如附公司執照影本,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謄本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無建築物者免附)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所有者,應附租約書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 停車場名稱。
2. 停車場種類及車位數。
3. 停車場經營時間。
4. 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5. 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配置圖,含停車場臨接道路、場內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圖(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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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澎湖縣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表
檔案大小(48K)
檔案大小(57K)
- 附件二-澎湖縣停車場登記證申請書封面
檔案大小(11K)
檔案大小(47K)
- 澎湖縣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規定
檔案大小(2721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