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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2017-03-28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內  容:
  • 一、     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府申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 申請書(如附件)。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如附公司執照影本,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謄本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無建築物者免附)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所有者,應附租約書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        停車場名稱。
    2.        停車場種類及車位數。
    3.        停車場經營時間。
    4.        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5.        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配置圖,含停車場臨接道路、場內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圖(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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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