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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友善停車環境,未領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
- 發布日期:2019-05-29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科
- 類 別:重要訊息
- 內 容:
- 為提供友善停車環境,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且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得停放於孕婦及育有六歲下兒童者停車位。
上述之識別證申請資格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六歲以下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由當地設有婦產科之醫療院所核發;六歲以下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則由當地衛生局核發。
另本府呼籲使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如未放置證明或未符合資格則不得占用該車格,違反規定占用者自108年6月29日起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本案連絡窗口: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莊立德06-9274400-304,電子郵件:fa17900@mail.penghu.gov.tw.。 - 聯絡人:莊立德
- 聯絡電話:06-92744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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