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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2022-09-06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類 別:相關消息
- 內 容: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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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空白表)
檔案大小(24K)
檔案大小(107K)
檔案大小(29K)
- 身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填寫範例)
檔案大小(110K)
- 身份揭露表參考範例-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空白表)
檔案大小(22K)
檔案大小(99K)
檔案大小(26K)
- 身份揭露表參考範例-B.事後公開(填寫範例)
檔案大小(99K)
-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單
檔案大小(13K)
-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檔案大小(15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