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補助專區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公開專區

補助專區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公開專區

補助專區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公開專區

:::目前位置 : 首頁 >網站導覽 >相關消息
  • 微博
  • FB
  • Plurk
  • line
  • gmail
  • yahoo
  • hotmail
  • outloo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相關消息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2022-09-06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類  別:相關消息
  • 內  容: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附件
*附件類型若為open office系列文件,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瀏覽人次:1131 人
更新日期:2022-09-06
底圖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