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船舶法第9條明定:「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
A.2:2009年澎湖縣政府訂定「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列管739艘無籍船,但未落實管制,如今無籍船增至922艘。
澎湖無籍船筏數量全國最多,衍生非法漁業、違法載客、走私、佔用漁港船席等問題。近千艘無籍船筏在澎湖海域進出,衝擊海洋生態、航行秩序、國家安全,政府形同虛設。
A.3:無籍船所有人必須向航港局公告可辦理遊艇驗證業務的機構,申辦「自用遊艇」驗證,合格後,再由航港局發給遊艇證書。
A.4:依船舶法,除遊艇之外,所有船舶(包括自用小船)都必須在建造前申請許可。由於無籍船大多事先沒有申請建造許可,只能循船舶法第7章遊艇專章及遊艇管理規定,經遊艇驗證機構確認適航性後,向航港局申請「自用遊艇」證書,始得航行。
A.5: 依航港局公告,目前有7家可認證遊艇文件的民營公司,分別為航英商勞氏檢驗、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葉大成造船技師事務所、宋漢棟造船技師事務所、冠良造船技師事務所、聯合造船技師事務所、扶正造船技師事務所。
A.6:可以。
政府為鼓勵民眾從事海上活動,並非豪華高級遊樂船才能通過遊艇認證,只要符合基本安全規範、信號燈、無線電設備等,就能通過認證。
A.7:不會。
依據漁業法第8條「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現行漁船、舢舨、漁筏均需向縣府申請漁業證照才能經營漁業,反觀許多無籍船規避法規從事非法漁業,對真正的漁民極不公平,放任無籍船無異於扼殺漁民生計。
A.8:依據高雄造船技師公會訂定的遊艇檢驗費用標準,24米以下遊艇,依船體長度收取2萬8千元至4萬2千元不等費用,另依所需檢驗項目加收費用。至於船體測繪、救生航行配備、無線電、保險等,各船主可自行比價採購。
A.9:不是。
驗證費用均由航港局、驗證機構訂定及收取,縣府無任何收入。
A.10:有。
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同意,如數量龐大,各船主原需負擔的跨縣市差旅費,驗證機構同意自行吸收,減輕船主負擔。由於驗證機構給予澎湖特殊優惠,許多外縣市船主爭取來澎湖驗船,但遭驗證機構拒絕。
A.11﹕可以。
針對同一港口提出申請驗證的船隻,將集中檢驗,減短檢驗時間。
A.12:有。
農漁局5月2日起已成立專責窗口提供諮商,可向農漁局漁政管理科程先生洽詢,電話9262620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