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代為標售112年度第2批第2次及113年度第1批第1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價金業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向本府申請發給。
檔案文書科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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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1-14
- 截止日期:2025-04-15
- 年 度:114年
- 內 容: 公告起迄日期:2025/1/14至2025/4/15
發文單位:財政處
發文文號:1140700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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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公告原文掃描檔11407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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