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澎湖縣政府

政令宣導

*本單元提供公眾化資訊即時API串接服務,詳情請點選此連結

遺囑中將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非繼承人)應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 2025-03-07 308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以代筆遺囑指定他與堂弟平均繼承其父親所遺留之土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給受贈人(非繼承人),其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因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該君1位繼承人,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其堂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繳納印花稅,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60(劉小姐)
  • 電子信箱:ph33@mail.phtax.gov.tw
最後更新日期:2025-03-07
回首頁 回上頁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