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學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
2025-03-07
284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60(劉小姐)
- 電子信箱:ph33@mail.phtax.gov.tw
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即俗稱之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您,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一經查獲漏貼,除補稅外,尚需處5~15倍罰鍰;如書立金額巨大,不便逐件貼花及銷花者,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