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增修「114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114年1月16日中養漁協字第1145007號函辦理。
二、配合農業部指示補助案相關申請文件應與事實相符之要求及因應查核有不實時之作為,增訂114補助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如放養量申報書等)及其所登載之資訊內容不得有偽造、虛假之情事,倘經查獲,即取消補助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另前開申請文件如有異動,應即向業管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並保留核准證明,據為後續查核佐證使用」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