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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3-11-05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類 別:null
- 內 容:
三、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相關規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有關條文:
第七條第一項 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其役期與服常備兵役者同。
(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有關條文:
第 十一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及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稱因死亡或傷殘,係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第十二條 前條所稱家屬,係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者、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國內設籍者為準。
第 十三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第二十一條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