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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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115年度辦理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2026-03-16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類 別:經濟補助
- 內 容:
澎湖縣政府115年度辦理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一、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辦理。
二、目的:
提供本縣有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於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委託人)遇緊急臨時事件或因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時
多元化臨時及夜間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服務),以建立友善托育環境,使兒童獲得妥善照顧,並補助弱勢家庭托育費用
,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舒緩育兒照顧負荷。
三、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計畫期程:自計畫奉核後起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計畫內容:
(一)服務方式與內容:
提供設籍且居住於本縣之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提供臨托服務,每次至少托育2小時。
(二)臨托服務應提供兒童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可分為以下2種方式:
1.托育機構臨托:將兒童送至托育機構臨托。
2.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三)臨托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時間得至晚上8時。
六、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之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有定點臨時托育服務需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2.符合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3.身心障礙、發展遲緩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罕見疾病證明之兒童,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
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4.本府列案輔導之未滿12歲兒童保護個案,或社會福利中心脆弱家庭服務個案家庭內之未滿12歲兒童。
5.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
之實際照顧者,凡因謀職、就醫、職業訓練或其他非可預期之突發事件,而有臨時托育需求之民眾,以及多胞胎家庭。
6.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二)不予提供服務對象:
1.兒童或委託人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或高傳染性疾病等。
2.兒童所屬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居家托育人員場所等因上述高傳染性疾病有暫停托育情形。
3.其他需特殊或專業照護之幼兒。
(三)補助標準: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1.半日托(4小時)
(1)弱勢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一般戶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2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全日托(8小時)
(1)弱勢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8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800元者,以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一般戶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3.夜間臨托(以實際收托時間計算),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8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8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
之,且以弱勢家庭優先,一般戶家庭次之。
4.每月補助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含托育機構臨托、托育人員臨托合計之)。
七、實施方式及申請方式:
(一)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托育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托育人員或通過各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之托育人員專
業訓練126小時以上之托育人員托育。
(二)地處偏遠之臨托對象,由本府核定補助托育人員離島地區交通補助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400元。
(三)符合實施對象之兒童家長於托育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送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
托育人員技術士證照或托育人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罕見
疾病或重大傷病證明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領據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審核及撥款。
八、預期效益:
(一)結合與培力民間團體及托育機構提供兒童福利服務。
(二)預計提供兒童少年日間臨時托育及夜間臨時托育服務每月13人次。
(三)提供多元托育服務,協助家庭解決兒童托育問題。
(四)促進教保等相關人員就業機會,協助弱勢家庭改善經濟環境。
九、經費來源:公務預算-社政業務-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辦理弱勢臨時托育津貼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一、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辦理。
二、目的:
提供本縣有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於家長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委託人)遇緊急臨時事件或因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時
多元化臨時及夜間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服務),以建立友善托育環境,使兒童獲得妥善照顧,並補助弱勢家庭托育費用
,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舒緩育兒照顧負荷。
三、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計畫期程:自計畫奉核後起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計畫內容:
(一)服務方式與內容:
提供設籍且居住於本縣之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提供臨托服務,每次至少托育2小時。
(二)臨托服務應提供兒童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可分為以下2種方式:
1.托育機構臨托:將兒童送至托育機構臨托。
2.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三)臨托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時間得至晚上8時。
六、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之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有定點臨時托育服務需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2.符合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3.身心障礙、發展遲緩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罕見疾病證明之兒童,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
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4.本府列案輔導之未滿12歲兒童保護個案,或社會福利中心脆弱家庭服務個案家庭內之未滿12歲兒童。
5.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
之實際照顧者,凡因謀職、就醫、職業訓練或其他非可預期之突發事件,而有臨時托育需求之民眾,以及多胞胎家庭。
6.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二)不予提供服務對象:
1.兒童或委託人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或高傳染性疾病等。
2.兒童所屬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居家托育人員場所等因上述高傳染性疾病有暫停托育情形。
3.其他需特殊或專業照護之幼兒。
(三)補助標準: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1.半日托(4小時)
(1)弱勢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一般戶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2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全日托(8小時)
(1)弱勢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8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800元者,以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2)一般戶家庭: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
3.夜間臨托(以實際收托時間計算),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8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新臺幣8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
之,且以弱勢家庭優先,一般戶家庭次之。
4.每月補助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含托育機構臨托、托育人員臨托合計之)。
七、實施方式及申請方式:
(一)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托育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托育人員或通過各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之托育人員專
業訓練126小時以上之托育人員托育。
(二)地處偏遠之臨托對象,由本府核定補助托育人員離島地區交通補助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400元。
(三)符合實施對象之兒童家長於托育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送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
托育人員技術士證照或托育人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罕見
疾病或重大傷病證明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領據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審核及撥款。
八、預期效益:
(一)結合與培力民間團體及托育機構提供兒童福利服務。
(二)預計提供兒童少年日間臨時托育及夜間臨時托育服務每月13人次。
(三)提供多元托育服務,協助家庭解決兒童托育問題。
(四)促進教保等相關人員就業機會,協助弱勢家庭改善經濟環境。
九、經費來源:公務預算-社政業務-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辦理弱勢臨時托育津貼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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