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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提供托育服務期間,其紓困措施與收退費及家長托育費用補助等事宜
  • 發布日期:2021-06-04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內  容: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713號函辦理。
    2. 衛生福利部針對托嬰中心、社區托育家園及居家托育人員配合中央防疫政策,暫停提供托育服務,敬表謝忱。本於共體時艱精神,托嬰中心、社區托育家園及居家托育人員配合政策期間,衍生收入損失危及正常營運情勢,衛生福利部刻爭取納入紓困對象,後續由行政院統一對外說明。
    3. 另本府110年5月24日以府社婦字第110031629號函(諒達)示有關托育服務提供者之停托退費原則在案,惟考量實務執行似有落差,為免爭議,補充事項如下:
    (1)托嬰中心:請參照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4日預告訂定「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17點,兒童罹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或配合停托者,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平均月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惟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係以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加上月費之總和計算)。
    (2)居家托育人員:依與家長雙方簽訂之托育契約辦理,如未於契約規定者,得由雙方共同研議增訂於契約;或參考前開托嬰中心作法,依請假、配合停托之日數退還月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且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3)至6月份托育費是否收取1節,考量6月上半月無收托事實,擬建議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暫先不向家長收取費用,等實際送托後再依6月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向家長收費。
    (4)有關家長6月份托育費用補助可否領取1節,依下述情形撥付
         A.家長6月15日至30日期間如持續送托,可領取6月份(1個月)托育補助。
         B.家長當月送托天數未達半個月,領取6月份半個月托育補助;另如家長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托育補助,則依實際付費金額補助。 
         C.倘6月份因第三級警戒標準未解除,致家長全月未送托而自行照顧,比照育兒津貼發放2,500元額度,屆時會透過資訊系統逕予撥付,
             家長無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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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