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經濟補助及安置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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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房屋租金補助
- 發布日期:2023-03-08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身障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証明(手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三、現未接受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員貸款自購主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未借住金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七、租賃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租賃雙方不得為直系血親之關係。
補助標準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60元,最高補助20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60元,最高補助30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60元,最高補助40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四、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受理時間
每年年初至2月底前受理申請,如前半年度預算經費仍有賸餘,將另行於7月初至8月底前追加
受理申請。
發放時間
補助款項由縣府社會處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內。
洽辦單位
戶籍地鄉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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