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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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要點
- 發布日期:2014-04-08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澎湖縣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要點
內 容:
辦理對象
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死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身亡者,而該意外事故為死亡之直接原因,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其法定繼承人得申請本濟助金。
1.連續設籍於本縣滿五年以上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者(當事人死亡日推算)。
2.未滿五歲之幼童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未曾遷移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自當事人意外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包含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3.當事人福利身分證明(一般縣民免檢附)。
4.檢察機關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可證明為意外死亡者)。
5.繼承系統表。
6.多位法定繼承人請領委託書。
7.切結書。
8.領據。
9.受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意外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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