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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核發作業規定(本專案由公益彩劵回饋金及公益彩劵盈餘補助)
- 發布日期:2016-04-20
- 發布單位:社工婦幼科
- 類 別: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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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審查核發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4 年8月28日府社婦字第114121197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5 年5月13日府社婦字第1151203077號函修訂
一、澎湖縣政府為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特依「弱勢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或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符合
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早產兒。
(七)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八)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九)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補助項目: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治療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直接相關住院
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
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補助費用自兒童出生至出院期間為限。
(五)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以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六)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七)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1.看護費:經醫師診斷須請專人看護者,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
年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須
檢具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申請費用。
2.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申請費用。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九)申請本補助之兒其他經醫師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十)積欠健保費補助:
1.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和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 早產兒不適用本
項補助 ) 取得兒少法定監護人同意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供之欠費金額補助。
2.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經本府補助後,爾後如有欠繳情形者,不再補助。
四、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前點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
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高於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四倍者不予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點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前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與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與時間:
1.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補助者,應由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寄養父母、安置機構擇一人提出申請,並自
住 ( 出 ) 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
請,由鄉市公所受理申請並初核,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帳號,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及補助。
2.初核文件未備齊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文件備齊日為受理申請日。
3.申請之兒童及少年未經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如該等有扶助之需求,於其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
居留、定居許可前,亦得比照本規定補助。
4.健保費補助:由本府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清查後,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
單,其款項由本府直接繳納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
2.申請調查表及全戶人口財稅證明正本。
3.具詳細記事欄之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經公所確認後,免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符合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應檢附公文或證明。
(3)由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社會處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4)補助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
(5)早產兒由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
(6)未成年懷孕或生育者附診斷證明及戶口名簿。
(7)兒童及少年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正本或重大傷病證明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分。
(8)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其他經社工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主責單位社工之評估報告表予本府。
5.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敘明就醫、住院治療原因及處置等)。
6.收據正本:
(1)住院醫療費用(申請醫療費用者須附自費明細表正本)。
(2)看護費:申請看護費用須檢附住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看護人員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照顧服務員或結訓證明文件或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3)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之膳食費用收據。
7.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及少年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8.領據正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返還,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補助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中華民國115 年5月13日府社婦字第1151203077號函修訂
一、澎湖縣政府為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特依「弱勢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或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符合
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早產兒。
(七)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八)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九)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補助項目: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治療所衍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直接相關住院
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
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補助費用自兒童出生至出院期間為限。
(五)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以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六)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七)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1.看護費:經醫師診斷須請專人看護者,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
年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九款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須
檢具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申請費用。
2.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檢據申請費用。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九)申請本補助之兒其他經醫師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十)積欠健保費補助:
1.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和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 早產兒不適用本
項補助 ) 取得兒少法定監護人同意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提供之欠費金額補助。
2.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經本府補助後,爾後如有欠繳情形者,不再補助。
四、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前點第一、二、四、五、八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
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高於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四倍者不予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點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前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與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與時間:
1.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補助者,應由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寄養父母、安置機構擇一人提出申請,並自
住 ( 出 ) 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
請,由鄉市公所受理申請並初核,經本府審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帳號,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及補助。
2.初核文件未備齊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文件備齊日為受理申請日。
3.申請之兒童及少年未經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如該等有扶助之需求,於其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
居留、定居許可前,亦得比照本規定補助。
4.健保費補助:由本府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清查後,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
單,其款項由本府直接繳納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
2.申請調查表及全戶人口財稅證明正本。
3.具詳細記事欄之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經公所確認後,免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符合本縣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應檢附公文或證明。
(3)由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社會處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4)補助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
(5)早產兒由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
(6)未成年懷孕或生育者附診斷證明及戶口名簿。
(7)兒童及少年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正本或重大傷病證明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分。
(8)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其他經社工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主責單位社工之評估報告表予本府。
5.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敘明就醫、住院治療原因及處置等)。
6.收據正本:
(1)住院醫療費用(申請醫療費用者須附自費明細表正本)。
(2)看護費:申請看護費用須檢附住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看護人員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照顧服務員或結訓證明文件或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3)膳食費:依照醫院收費標準之膳食費用收據。
7.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及少年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8.領據正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返還,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一)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補助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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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看護費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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