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24-01-22
- 發布單位:勞工行政科
- 類 別:勞工服務
- 內 容:
1、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2、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3、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正本)、一份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806027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電話:07-8210171(正本)、一份公司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縣市主管機關日期為準。
4、資遣事由請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歇業或轉讓 ; 2、虧損或業務緊縮 ;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 ;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確不能勝任時 ; 6、勞基法第13條但書;7、勞基法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
5、行業別:1、農林漁牧業 ;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3、製造業 ; 4、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5、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6、營造業 ; 7、批發及零售業;8、運輸及倉儲業;9、住宿及餐飲業 ;10、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11、金融及保險業;12、不動產業;1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14、支援服務業;15、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6、教育服務業; 17、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8、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9、其他服務業。
6、學歷依下列各項擇一填寫:1、國小或國小以下;2.國中;3.高中;4.高職;5.專科;6.大學;7.碩士;8.博士 。
7、事業單位名稱請填全銜。無統一編號之單位請於統一編號欄位填勞工保險證字號。
8、若被資遣員工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請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填居留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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