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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活動資訊專區(另開視窗) 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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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凡遊艇未涉及入出境者,船長(主)應向海岸巡防機關報備,俾於發生危難事件時,迅速掌握資訊救援救難工作。
若為停泊漁港,依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係採取事前申請許可方式,應於進入漁港前,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及確認泊位,並填寫申請表,方得進港
若為進出商港,則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向商港管理機關事前申請許可,於到港前24小時、出港前12小時,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送「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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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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