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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港或遊艇港作業程序」及「外籍遊艇出國際商港或遊艇港作業程序」,外籍遊艇須於進入遊艇港48小時前、國際商港4小時前,向港務局申請進港同意(以電話、傳真、無線電話或網路方式辦理),另應於出港12小時前申辦簽證,通報出港時間、人員、船舶等資料,由CIQS等相關單位依權責執行相關檢查;本國籍遊艇如涉及入出境者,係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至外國籍遊艇申請非國際商港停泊時,尚須依立法院99年11月修正通過之船舶法第8條規定申請特許。(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申請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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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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