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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營養餐食服務
  • 發布日期:2013-09-27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科
  • 內  容:
  •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中低收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可自行用餐。

    2.未安置於公私立安養機構。

    3.未有子女居住於同村(里)。

    4.未請專人照顧( 含外籍看護 )。

    5.獨居或準獨居。

    6.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由本府核定。

    ()符合前款規定且年滿七十五歲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

    倍以下者;且其全戶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

    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不符前一、二款服務對象資格者,經村()長、幹事或社區理事長轉介,送本府訪視評估核定。

    應備書表

    (一)申請表

    (二)「免費營養餐食服務」調查切結書。

    洽辦單位

    戶籍地鄉市公所

     

     

    名詞解釋

    (一)獨居:有單獨居住之事實者。

    (二)準獨居:係指有下列居住事實者:

    1.戶內二人以上同住者,其中一人年滿六十五歲,與其同住者均無照顧能力(係指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2.七十五歲以上偶居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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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