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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15-11-12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 補助對象

    1.申領期間為設籍本縣縣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冊列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3.因患重病致需住院治療並僱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

    4.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5.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應備書表

    1.申請人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
    (5)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6)看護者之病患服務員或看護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7)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8)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9)醫療院所開立病患住院期間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2.如為代理申請人則需另行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洽辦單位

    1.戶籍地鄉市公所

    2.澎湖縣政府_社會處_社會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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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