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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15-11-12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內 容:
1.申領期間為設籍本縣縣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冊列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3.因患重病致需住院治療並僱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
4.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5.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應備書表
1.申請人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
(5)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6)看護者之病患服務員或看護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7)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8)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9)醫療院所開立病患住院期間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2.如為代理申請人則需另行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洽辦單位
1.戶籍地鄉市公所
2.澎湖縣政府_社會處_社會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