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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本縣辦理補習班立案申請?
  • 發布日期:2010-01-01
  • 發布單位:教育處
  • 類  別:教育服務
  • 內  容:
  • 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其設立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立案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籌設,並應載明左列事項:(本府教育局備有制式表格)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教學時數、時間、教學科目、課程及教學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班舍建築物核准使用用途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消防全安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表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應檢具學經歷及身份證影本)。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十二、財產目錄(包括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品)。 前項第六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經法院公證之共同設立人名冊及印鑑証明,並應推舉其中一人代表人。 前項第十款之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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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