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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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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績效評估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計管字第0961400189號函訂定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訂作業及有效推動年度施政工作與施政績效評估,以加強計畫執行成效、提升行政效能及促進縣政發展,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單位(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畫。
  3. 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照本府年度施政方針、業務推展重點、建設需求及財政情形妥慎釐定。
  4. 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主要內容:(如附件一)
    (一)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配合本府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條列機關年度施政目標,並分別敘明為達成該目標所需辦理之施政重點。
    (二)衡量指標:參照中程施政計畫各面向之衡量指標擬訂年度衡量指標及目標值,並確立各項衡量指標的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採行適合的評估體制。
    (三)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按業務別填列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及實施內容。
  5. 本要點所稱施政績效評估,分為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之評估。
    (一)策略績效目標:係指各單位(機關)依據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以四年為期程,預期達成之中程施政目標。
    (二)年度績效目標:係指各單位(機關)為達成策略績效目標,每年度應訂定之具體性目標。
    各單位(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分別列入該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
  6. 各單位(機關)擬訂之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具備下列特性為原則:
    (一)代表性:可涵蓋機關重點業務推動成果。
    (二)一致性:績效目標與施政計畫相互結合。
    (三)客觀性:可依客觀方式加以評估。
    (四)量化性:可具體衡量。
    因業務特性致績效目標內容無法具備前項原則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其他適當目標。
  7. 各單位(機關)應訂定衡量指標,以評估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衡量指標分為個別性指標及共同性指標。個別性指標由各單位(機關)依組織「核心業務」及「業務特性」自行訂定;共同性指標為「人力資源發展」及「預算成本效益」。
    衡量指標之訂定,應包括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
  8. 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策定;計畫室負責彙辦,編製草案,送議會審議完成後,由各單位(機關)依預算審議結果修正,修正後編製成冊,發交各單位(機關)俾以施行。
  9. 各單位(機關)應依據年度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檢討執行績效,並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10. 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主要內容:(如附件二)
    (一)前言。
    (二)目標達成情形。
    (三)未達成目標項目檢討。
    (四)績效總評。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
  11. 各單位(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以原訂之衡量指標、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上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由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評後,報請各單位(機關)主管核定。
  12. 各單位(機關)依據自評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計畫室辦理評核。
  13.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由本府計畫室彙整後擇期召開「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小組」聯合評核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將評核意見函復各單位(機關),做為下年度擬訂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策略績效目標、衡量指標修正之依據。
  14. 為督促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落實執行,特組成本府「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綜理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二)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襄助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三)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室擇選各單位(機關)主管以上人員或遴聘社會專業人士三至五人,簽請縣長核定後派(聘)任。
  15. 各單位(機關)所提之「年度施政績效」經「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小組」評審核定後,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等第評定:分為特優、優良、尚可及不佳。
    1、九十分(含)以上,特優。
    2、八十分(含)以上未滿九十分,優良。
    3、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尚可。
    4、未滿七十分,不佳。   
    (二)獎懲標準:
    1、成績列特優者,頒發單位(機關)團體獎狀(牌),相關主管及有功人員給予以行政獎勵嘉獎二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三分之一。
    2、成績列優良者,頒發單位(機關)團體獎狀(牌),不予以行政獎勵。
    3、成績列尚可者,不予以行政獎勵。
    4、成績列不佳之單位(機關),簽請縣長核處,該單位(機關)並應於縣務會議或主管會報提出原因檢討及改善作法。
  16. 各單位(機關)獎懲作業應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及「施政計畫績效評估小組」評核意見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並將獎懲結果副知本府計畫室。
  17. 本府核定之各單位(機關)年度績效報告及評核意見,除應保密之資訊外,應統一於本府網站公布。
  18.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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