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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3.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4.調解事件: (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