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型群聚活動 應依規定辦理許可
火災預防科
2017-10-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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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新北市八仙樂園於104年6月27日塵爆事件,造成參加活動之民眾嚴重傷亡,致使社會各界對於國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產生高度重視。基此,內政部於104年11月2日即訂頒「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前述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以有效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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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為保障本縣縣民參加各項大型活動之安全,於105年年初即著手研擬草案,並邀集各相關局(處)研商制定「澎湖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期間經澎湖縣政府第871次縣務會議審查通過,並經澎湖縣議會第18屆第
15次臨時會審議通過後,於106年5月23日報請內政部核定,內政部並於106年7月21日准予核定公布。
有關「澎湖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管理規範重點概述如下:
一、大型群聚活動申請範圍: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煙火晚會、水域遊憩等活動。
(五)宗教、民俗節慶慶典等活動。
二、受理各項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及准駁之權管單位(機關):
(一)民政處:宗教節慶類活動。
(二)建設處:促進工商發展類活動。
(三)教育處:體育競技類活動。
(四)旅遊處:觀光遊憩類活動。
(五)社會處:社會福利類及就業輔導類活動。
(六)農漁局:農漁業推廣類活動。
(七)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
三、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分為「報備」及「許可」二類別:
(一)申請報備:辦理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辦
十五日前,向權管單位(機關)報備。
(二)申請許可:辦理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 舉辦三十日前,
向澎湖縣政府各權管單位(機關)申請許可。
消防局局長葉天恭表示,「澎湖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內政部核定通過,並將自本(106)年11月3日起施行,有關大型群聚活動申辦注意事項,可逕自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網站「申辦服務」項下點閱,籲請縣內辦理各項活動之主辦單位,如該活動規模及內容已達前述自治條例之規範範圍,應備妥相關資料向澎湖縣政府權管單位(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辦理,以確保參與活動民眾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