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標題 |
單位 |
| 何種檢舉案件主管機關可不受理?
|
財務管理課 |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但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二)具名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
|
|
|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與檢舉案件有何保密、保護措施?
|
財務管理課 |
政府對檢舉人之保護極為周延,除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對檢舉人姓名應嚴守秘密外,另於「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訂定保護措施及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二)檢舉書函、相關筆錄(或訪談紀錄)或違章證物等檢舉資料,應另行保存,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洩漏前二項資料之人員,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或懲處。 (四)檢舉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立即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
| 檢舉之方式有幾種?
|
財務管理課 |
(一)電話檢舉(0800867890) (二)電子郵件檢舉 (三)書面檢舉 (四)親自檢舉上開各項檢舉方式,受理機關如有蒐集事證需要,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資料或前往其處所訪談或約請檢舉人至辦公處所說明。(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及第二十點)
|
|
| 菸酒業者接受菸酒業務檢查時,如何辨別稽查人員之身分?
|
財務管理課 |
稽查人員執行稽查或取締時,應出示列明: (一)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 (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
|
|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其處置時點為何?
|
財務管理課 |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除有易於霉變或變質情形者外,應俟沒收裁判或沒入處分確定後,始可依規定方式處置。(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
|
| 所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是否均得以標售或標售後再出口之方式處置?以標售方式處置者,其規範為何?
|
財務管理課 |
(一)不是,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而沒收之菸酒,應予以銷毀處理之。 (二)依標售之方式處置之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之衛生標準之文件;且其得標人於轉讓或販售時,該菸酒之標示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標售後再出口則無上述規範。(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
|
|
| 依法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有那些處置方式?
|
財務管理課 |
(一)銷燬。(包括焚燬、掩埋或切碎、壓碎後供作堆肥原料及其他非供人類飲用或吸用之方式)(二)標售。(三)標售後再出口。(四)捐贈。(五)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
|
| 對於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有何處罰規定?
|
財務管理課 |
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
|
|
| 民眾可否產製供自用之菸酒?
|
財務管理課 |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中明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明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罰。該一定數量如下: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
|
| 未依限繳納違反菸酒管理法所科處之罰鍰,如何處理?
|
財務管理課 |
菸酒管理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
|